87978797威尼斯老品牌人事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4月28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形成用人自主、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威尼斯官网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派遣人员是指与人事派遣机构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由人事派遣机构派遣到学校工作的人员。学校与人事派遣人员建立的是岗位工作关系,人事派遣人员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
第二章 岗位和条件
第三条 人事派遣人员分为校聘人事派遣人员和单位自聘人事派遣人员。校聘人事派遣人员是指用工成本从学校人员经费中支出的人事派遣人员。自聘人事派遣人员是指用工成本从用人单位经费或项目课题经费等支出的人事派遣人员,包括学院(项目团队)、目标管理单位等聘用的人事派遣人员。人事派遣按照岗位性质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
第四条 人事派遣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有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
(二)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特别优秀者或紧缺特殊岗位条件可适当放宽,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条件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三)特殊岗位须持证上岗。
(四)符合工作岗位对年龄的要求,身体健康。
(五)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具体的岗位任职条件,由校内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拟定。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五条 岗位申报。校内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人事派遣岗位需求计划,报人事处审批。
第六条 人事派遣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学院(项目团队)、目标管理单位等人事派遣人员招聘可以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招聘方案(包括招聘条件、招聘程序、薪酬待遇等)报人事处备案,其他人事派遣人员的招聘由人事处统一组织。
第七条 考核、公示。考核可以采取笔试、面试等形式,根据综合考评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并进行公示。
第八条 办理派遣手续。公示无异议,用人单位通知拟聘人员与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薪酬待遇
第九条 校聘人事派遣人员待遇标准如下:
学历学位/职级 |
基本 工资 (元/月) |
基础性 绩效 (元/月) |
校龄 绩效 (元/月/年) |
奖励性 绩效 (元/年) |
备注 |
博士/副高 |
2600 |
1000 |
120 |
9100 |
1、基础性绩效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按标准核拨,由二级单位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进行二次分配,分配方案报学校审核备案。 2、校龄绩效自进校时间执行,2018年12月之前进校,工作每满一年且考核合格以上人员,增加20元/月;2019年1月之后,工作每满一年且考核合格以上人员,按照学历学位、职级增加相应标准。 |
硕士/中级 |
2200 |
1000 |
100 |
7900 |
本科/初级 |
1800 |
1000 |
80 |
6400 |
专科/员级 |
1400 |
1000 |
80 |
6000 |
第十条 单位自聘人事派遣人员待遇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本部校聘人事派遣人员在合同期内学历学位和职级发生变化,经二级单位审核通过后提交人事处审批,学校将按照变化后的学历学位和职级兑现待遇。
第十二条 人事派遣人员按照国家政策法规享受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 人事派遣人员的党、工、团等关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人事处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作为实施人事派遣的校内承办机构和管理机构,负责人事派遣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校内协调工作。校内各用人单位负责人事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人事派遣人员按劳动合同要求履行岗位职责,接受学校和校内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服从岗位及工作安排。
第十六条 人事派遣的合同期限根据岗位需要确定,一个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年终奖励性绩效的发放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校聘人事派遣人员若发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终止、续聘的情况,由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至人事处,经审核同意后,由人事处通知派遣机构。单位自聘人事派遣人员若发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终止、续聘的情况,由用人单位报人事处备案后通知派遣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宣城校区现有人事派遣人员保持现待遇水平不变,若低于本办法标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独立法人单位的人事派遣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待遇标准由单位自行制定。科研助理人员按照《87978797威尼斯老品牌科研助理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87978797威尼斯老品牌人事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合工大政发〔2013〕98号)同时废止。